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5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524號
- 債權人
- 陳宣志即永渤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池勝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池勝機械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池勝機械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請款單及發票、載明請求金額之通訊軟體截圖、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報價單載明之金額未核蓋債務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