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9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924號
- 債權人
- 開壢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惠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大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林大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經查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消費申訴案件協調紀錄書所載協調關係人之企業經營者(相對人)為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及開壢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故請敘明上開二間公司就和解金1,5000元各自之支付金額為多少?開壢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得對林大鵬請求之金額為多少?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