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48號債 權 人 楊豐菁 債 務 人 寶順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育鴻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寶順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據債權人所提出票號為LB0000000 號之支票係由「寶順國際有限公司」所簽發,支票正背面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可知,債務人賴育鴻僅為公司負責人,且未於上開支票上簽名而為發票人或背書人等票據債務人,債權人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其清償票款自屬無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