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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8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805號

債權人
八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焜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興達即夏一跳榕樹下綿綿冰商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已於109 年8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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