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129號債 權 人 上順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品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邱品華之勞保投保證明。 二、請提出其他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還款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