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129號債 權 人 上順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邱品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邱品華之勞保投保證明、未提出其他釋明文件、未提出催告還款函及回執,經本院民國109 年8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8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