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225號債 權 人 鴻安法律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睿德亞洲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資料及補正負責人簽章。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