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56號債 權 人 榮成環保服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巧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巧琥股份有限公司、兆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查業兆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未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並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經本院民國109 年8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8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