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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2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213號

債權人
銓聚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郭照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明雄企業有限公司、梁瑀宸、梁聰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明雄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邱健榮之戶籍遷入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對帳單、銷貨憑單影本可知,債務人梁瑀宸、梁聰漢並非該支票之發票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債權人復未提出其與梁瑀宸、梁聰漢間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尚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梁瑀宸、梁聰漢之聲請,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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