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5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75號
- 債權人
-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恒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浩榮、沅順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於請求標的表明債務人是否為連帶關係(聲請狀之請求標的並未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75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浩榮、沅順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於請求標的表明債務人是否為連帶關係(聲請狀之請求標的並未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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