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梁恒山
- 原告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75號債 權 人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恒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浩榮、沅順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於請求標的表明債務人是否為連帶關係(聲請狀之請求標的並未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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