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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2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24號

債權人
振旺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啓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連都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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