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3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310號
- 債權人
- 張錦雄即鉅曜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華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權人公司之登記資料、提出債務人變更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表明債務人之現任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9年9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9 年9 月23日提出陳報狀,未提出債權人公司之登記資料,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