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112號債 權 人 游輝揚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尊暘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9 年9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債務人黃菁華、張明燈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提出對債務人黃菁華、張明燈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