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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顯洲

  • 原告
    李道豪
  • 被告
    精化光學新材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42號債 權 人 李道豪 債 務 人 精化光學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耐斯新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如無法提出,又無約定利率,亦應改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09 年9 月29日提出補正狀,仍未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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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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