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53號債 權 人 凱奕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余清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旻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工程完工及驗收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與請求工程款相符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