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沈瑋
- 原告祥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972號債 權 人 祥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冠亞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冠亞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未繳納聲請費,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日所為支付命令裁定因裁定內容有誤,予以廢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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