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972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972號
- 債 權 人
- 祥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冠亞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冠亞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未繳納聲請費,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日所為支付命令裁定因裁定內容有誤,予以廢棄。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