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800號債 權 人 草本之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家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