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23號
- 債權人
- 鈺耘鋼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清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潘右銘即三道輝鋁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三道輝鋁業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潘右銘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請釋明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陳報潘右銘之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請求本院代為查詢其戶籍謄本,然經本院代為查詢之結果,上開手機門號所有人姓名為林緗語,非潘右銘所有。又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三道輝鋁業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潘右銘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亦未釋明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