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王俊凱
- 當事人雲觀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513號債 權 人 雲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俊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邦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權人雲觀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未提出債權人雲觀社區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未提出債務人邦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未提出債務人同意修繕及支付修繕費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1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提出債權人雲觀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債權人雲觀社區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債務人邦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債務人同意修繕及支付修繕費之證明文件,雖聲請人釋明債務人同意修繕之始末,然其不足釋明債務人同意修繕,並支付修繕費,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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