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號
- 債權人
- 李治萱即旺宇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本件債權人為「李宗潔」或「李治萱即旺宇企業社」,併補蓋章,亦未提出已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09 年1 月7 日、109 年1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109 年1 月19日、109 年2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補正,然僅陳稱旺宇企業社已於108 年12月份更換負責人,故將債權移轉給李治萱即旺宇企業社,未提出債權讓與相關釋明文件,所提出之會員資料異動申請書,其上亦無明確載明本件債權係由李宗潔即旺宇企業社讓與本件債權人之意旨,亦未記載讓與金額。從而,債權人難認已提出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債權人未能釋明對債務人債權請求之依據,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