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5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78號
- 債權人
- 徐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淑媛即綺莉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二、請提出書面定期限催告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三、請提出債務人張淑媛即綺莉企業社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