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99號債 權 人 澄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劉金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東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呂東謜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