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79號
- 債權人
- 陳正祝即五福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信恆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並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如未具狀表明,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三、提出債務人信恆工程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