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7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763號
- 債權人
- 曾睦程即懋鑫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敏嘉即華旺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袁敏嘉即華旺工程行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