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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
債 權 人
禾鑫建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銓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銓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銓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台幣146 萬6855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經銓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章確認金額之承攬合約、請款單、發票等)。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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