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債 權 人 禾鑫建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銓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銓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銓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台幣146 萬6855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經銓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章確認金額之承攬合約、請款單、發票等)及存證信函之回執,經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