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世野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154號債 權 人 世野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恭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京寀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京寀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莫禾勝業於民國108 年7 月5 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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