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58號

債權人
華泰活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霖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珮甄即德嘉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吳珮甄即德嘉企業社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契約影本,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契約影本,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