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60號債 權 人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銳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究為842 萬590 元或是804萬259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