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40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廖晏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仁昇、謝明潔、吳經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以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