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債 權 人 竹大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育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俊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於聲請狀補蓋法定代理人章。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葉俊清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公司勞保證明、經債權人與債務人承認簽章之「與債務人協商還款計畫書」、刑事裁判書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