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債 權 人 竹大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育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葉俊清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於聲請狀蓋法定代理人章,並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葉俊清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公司勞保證明、經債權人與債務人承認簽章之「與債務人協商還款計畫書」、刑事裁判書等),經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