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89號債 權 人 建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盛營造有限公司、晟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支付宏偉重機94500 元、振機馬達90000 元、千斤頂50萬元、拖振機運費25000 元、板金噴漆75000 元、工人工資62500 元及每日營業損失20000 元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