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

債權人
耐斯車業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閎煜(原名:王開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耐斯車業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黃明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於本票之請求,請依退票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