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2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228號
- 債權人
- 興富翔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瑞隆即振鴻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振鴻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田瑞隆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新台幣764,121 元已由債權人興富翔建設有限公司先行給付年冠企業社之釋明文件影本,並提出已與田瑞隆即振鴻工程行共同討論如何清償未果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