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232號債 權 人 金桃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美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各一份。 三、表明請求之利息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