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
- 債權人
- 鍾清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泰世田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佳泰世田谷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佳泰世田谷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係自109年3月2日起算。
三、請提出彈性工程行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