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3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323號
- 債權人
- 陳瑞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山水龍旅行社有限公司、李玉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二、經查山水龍旅行社有限公司業已廢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四、請明確表明對山水龍旅行社有限公司、李玉芬各自請求之金額,及其計算利息之依據及方式(有無約定利息?若無約定,不得自行加計利息。)
五、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故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表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