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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 原告
    鄭志中即志昇汽車修理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458號債 權 人 鄭志中即志昇汽車修理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金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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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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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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