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4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493號
- 債權人
- 深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曾香蓮
非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志銘即安駿汽車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請求金額(通訊軟體載明債務人徐志銘即安駿汽車商行已付部分款項)。
二、提出本件請求金額已屆清償期或已催告返還(通訊軟體無法辨識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