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5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97號
- 債權人
- 程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欽福
- 債務人
- 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羅仕仁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陸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是否向債務人羅仕仁為請求,如是,請提出對羅仕仁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提出債務人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09 年3 月30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仍未表明是否向債務人羅仕仁為請求並提出釋明文件,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故關於對債務人羅仕仁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