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104號債 權 人 羅明維即玩鋼汽車商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議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羅明維即玩鋼汽車商行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台端有權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