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239號債 權 人 永盛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惟翔即冠伯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冠伯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張惟翔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