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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4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427號

債權人
黃秀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AF0000000 、AF0000000 、AF0000000 號支票背面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上開支票載有受款人「梁玉騰」,若「梁玉騰」未於上開支票背書,請撤回上開支票金額之請求;若梁玉騰於上開支票背書,請撤回票號AF0000000 、AF0000000 支票金額之請求(按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 日內。執票人不於第130 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 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 條第2 款、第132 條亦有明定。)。

三、請更正利息起算日(本件係依據票據關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照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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