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827號債 權 人 陳建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景山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且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公司既已依法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已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