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979號債 權 人 臺灣象牌咖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沙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金沙企業社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