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9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983號
- 債權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曉菁即大騰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曉菁即大騰企業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請求之金額(依移轉命令107 年度司執字第4637號比例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