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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9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983號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曉菁即大騰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109 年5 月27日所遞陳報狀上載金額6,534 元、6,861 元、2,388 元之計算式(依民國107 年8月13日以及109 年2 月5 日之107 年度司執字第4637號執行命令所示,移轉比例各為90% 、30.4%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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