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983號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曉菁即大騰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109 年5 月27日所遞陳報狀上載金額6,534 元、6,861 元、2,388 元之計算式(依民國107 年8 月13日以及109 年2 月5 日之107 年度司執字第4637號執行命令所示,移轉比例各為90% 、30.4%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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