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9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983號
- 債權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曉菁即大騰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109 年5 月27日所遞陳報狀上載金額6,534 元、6,861 元、2,388 元之計算式(依民國107 年8月13日以及109 年2 月5 日之107 年度司執字第4637號執行命令所示,移轉比例各為90% 、30.4%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