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
債 權 人
欣隆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退票理由單,並以退票日為起息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