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297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王曉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翔昇食品有限公司、楊芳、賴榮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債務人楊芳、賴榮彬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